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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酒吧“放松”,不幸摔倒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深夜摔伤致伤残,她将酒吧告上法庭
8月盛夏的一天,上了一天班的小烨(化名)约了几个好朋友到厦门某酒吧放松。临近午夜,小烨和同伴一起去酒吧卫生间时,在台阶上摔倒,导致踝关节等处骨折。经鉴定,小烨构成十级伤残。
小烨认为,她摔倒的楼梯是前往洗手间的必经道路,但酒吧室内光线昏暗、灯光缭乱,极易造成视线混淆,且楼梯台阶间距较大,两侧没有任何栏杆保护及安全提醒,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所以小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吧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酒吧提供了事发监控,监控显示小烨走路时,并没有注意脚下,一次性跨越两级台阶,而小烨身边的同伴有注意脚下,所以并未摔倒。
酒吧认为,从监控可以看出,事发时台阶上有明亮、容易被注意到的“安全提示标识”,而且没有水渍,灯光也是柔和变化的,并不刺眼,足以让小烨看清台阶。小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自己应该注意,况且酒吧经营期间除了小烨之外并没有其他人员受伤,所以小烨受伤应由她自己承担责任。
判决原告承担主责,酒吧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地形复杂且较不熟悉的公共场所行走时,需要更加注意,以防意外发生。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烨当时在与同伴同行通过台阶区域时,注意力不够集中,导致出现了跨越台阶踩空的结果。小烨在当时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因此小烨主观过失的作用力较大,应认定为主要原因。
但本案中,酒吧在约36厘米高差地面之间仅设置一级台阶,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台阶设计标准;加上现场整体偏暗的光照,以及台阶上的条状亮色灯光,可能对行人通行时辨认路面产生干扰。
这两点安全隐患增加了该处的危险程度,应认定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上述安全隐患并没有达到明显增加其导致大概率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所以酒吧的客观安全隐患应认定为次要原因。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权衡酒吧及小烨本身的过错因素,酌定小烨承担主要责任,酒吧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酒吧场所较为复杂应消除危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烨在酒吧内受伤,应该综合考量酒吧和小烨各自的过错因素。酒吧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应尽到场所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酒吧环境的特殊性,进出该场所的主体较为复杂,该合理限度应达到善意提醒、消除危险隐患的效果。
法官提醒,一方面,各酒吧的经营者应严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并在设置酒吧内部设施设备、灯光环境时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放松身心的同时,需要提高安全意识,把自己当成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多留心、多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思法最可靠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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